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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分公司登记

内资分公司登记

  • 分类:办事指南
  • 发布时间:2019-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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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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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

  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盖公章或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或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5、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成立清算组的文件;

  如系向法院申请解散、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法院裁定成立清算组或委托清算机构(清算事务所)的裁定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四)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分公司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分公司注销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分公司公章)。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一:公司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所写法的变更,但需提交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对住所写法的变更作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无需另行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注二: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一:法定代表人因自身更改姓名导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户籍证明;

  4、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二: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四)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减少注册资本而实收资本不同时减少的,无需提交);

  7、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一:其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事项,经征询江苏证监局上市处意见,不包括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因此,公司因这两类增资方式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不应要求公司提交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注二: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五)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增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六)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七)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发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发起人盖章(单位发起人)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9)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

  (10)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1)公司盖章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

  (12)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3)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文件;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4)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5)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8)公司盖章的《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

  (9)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的,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10)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11)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职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2)公司盖章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3)原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变更的文件;

  (1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八)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nt size="3">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变更姓名或名称的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十)股东变更(发起人股权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盖章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变更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视章程规定提交材料。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变更认购股份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5、股权转让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份公司无需提交);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变更认缴出资(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一)吸收合并

  1、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合并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4)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6)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7)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6)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新设合并

  1、新设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2)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3)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各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

  (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新设分立

  1、原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4)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5)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分立后新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派生分立

  1、原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4)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情况说明;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原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新设立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者决定;(若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时已经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合并提交,则可不再重复提交)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如系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清算报告;

  如系法院委托清算机构(清算事务所)的,还应加盖清算机构(清算事务所)的公章。

  6、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如系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应当提交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件。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9、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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