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电、气
- 分类:招商引资
- 发布时间:2019-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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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的各类水、电、排污费、燃气的收费标准
1、自来水
单位:元/立方米
类 别 |
供水价格 |
城市附加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到户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1.79 |
0.06 |
1.05 |
0.20 |
3.10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1.97 |
0.08 |
1.65 |
0.20 |
3.90 |
|
特种行业用水 |
2.80 |
0.10 |
1.80 |
0.20 |
4.90 |
注:1、供水价格中含水利工程费0.04元/立方米。
2、本次水价调整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江浦自来水公司营业厅咨询电话:58284418
2、电
1、工业生产用电价:2016年4月20日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16〕124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化肥电价优惠,按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二、适当降低销售电价水平。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73分。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四、电价调整后,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
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6月15日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时段段 |
高峰 |
平段 |
低谷 |
|
大工业用电 |
1-10千伏 |
1.1002 |
0.6601 |
0.3200 |
20-35千伏以下 |
1.0902 |
0.6541 |
0.3180 |
|
35-110千伏以下 |
1.0752 |
0.6451 |
0.3150 |
|
110千伏 |
1.0502 |
0.6301 |
0.3100 |
|
220千伏及以上 |
1.0252 |
0.6151 |
0.3050 |
|
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 |
不满1千伏 |
1.3943 |
0.8366 |
0.3789 |
1-10千伏 |
1.3693 |
0.8216 |
0.3739 |
|
20-35千伏以下 |
1.3593 |
0.8156 |
0.3719 |
|
35-110千伏以下 |
1.3443 |
0.8066 |
0.3689 |
备注:7-8月季节性尖峰电价按照我省季节性尖峰电价相关实施文件执行。
浦口区供电公司营业厅咨询电话: 84225572
3、燃气
高峰冬季:3.821
平时:3.421
中燃联系人:黄亮 137707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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