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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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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

外资企业

  凡外国或境外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全部来自  中国境外的资金,在浦口开发区举办的企业,称为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合资经营企业

  即由国外或境外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举办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合资企业,是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共同协商投资比例(但外方投资不得少于25%),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合营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 作为各自投资的股份,并按照注册资金投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经营企业

  即契约式合营,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各方通过协议、合同加以规定。合同需经中国政府批准,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合作经营的一般作法是由中方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材料等,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商定适当的管理形式和利润分配方式与 比例(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得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份比例分配收益,而是按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

投资程序

投资流程

审报材料

申报设立企业应提交的文件(一式四份):
  1、投资申请表(独资企业专用)和申请报告;
  2、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和身份证明、正副总经理委派书及身份证明、董事长个人简历及1寸近照3张、联络员1寸近照3张;
  5、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个人投资者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影印件);
  6、资信证明;
  7、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9、环评批复;
  10、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文件
企业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可提出1-3个体现主营业务的名称;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4、属限制性及其他需要报批立项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筹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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